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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开3%或者免税发票如何处理?新政后如何开票?

财税2023年1号公告和总局2023年1号公告发布之后,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对开票问题仍然心生疑惑,何博士就大家关心的两大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本文不考虑项目免税的情形,如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鲜活肉蛋等,因为这种情形不受新政影响。

一、1月1日至1月9日之间已开发票的处理

1月1日至1月9日新政策出台之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能已经开具了发票,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情形一:开具「免税」普票

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将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1月1日之后的应税行为开具了「免税」的普通发票,这种情况属于开票有误,应当作废或红冲原「免税」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首先,如果原发票是纸质普票,应将原发票收回,在税控系统中按作废处理(1月31日之前),如果原发票是电子发票(包括纸电发票和数电发票,无作废功能),应当按照现行规则予以冲红。然后,再根据客户要求和税收政策规定重新开具,具体方法参见下文「二、1月10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方法」。

情形二:已开具「3%」普票

已开具3%普票,有两种做法

一是纳税人决定享受总局1号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照上文的情形一进行处理,即先作废或者冲红已开具的3%普票,然后再按照1%开具普票。如此处理后,如果该纳税人1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以季度作为计税期间为例),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如果该纳税人1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则需要全额按照1%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嫌麻烦,或者客户不配合退回原发票,或者纳税人决定放弃总局1号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则可对已开具的3%的普票不做处理。下季度申报时,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未开具专票对应的销售额仍然可以享受免税;如果1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则全部销售额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已开具3%普票对应的销售额应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已开具「3%」专票

已开具3%专票,与3%普票类似,也有两种做法

一是纳税人决定享受总局1号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首先将已开具3%专票追回,然后将其作废或者冲红,最后再根据客户要求和税收政策规定重新开具,具体方法参见下文「二、1月10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方法」。

二是纳税人嫌麻烦,或者客户不配合退回原发票,或者纳税人决定放弃总局1号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则可对已开具的3%的专票不做处理。下季度申报时,无论其销售额为多少,该已开具3%专票对应的销售额均需按照3%缴纳增值税。

二、1月10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方法

情形一:可以开1%的普票

这种情形下,如果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可享受免税政策(即,发票不免税,申报时免税),如果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则需要按照全部销售额和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将2%的减税额体现出来。

情形二:可以开1%的专票

这种情形,根据总局1号公告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无论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有没有超过30万元,其均可按照1%开具专票,只不过开票必须按照1%交税就是了,申报时,仍然需要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将2%的减税额体现出来。

情形三:可以开3%的专票

这种情形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税,根据总局1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该笔销售收入放弃选择减税,那就说明适用的不是1%的征收率,而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

三、问题讨论

第一个问题,1月10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把1%的普票、1%的专票和3%的专票,混着开吗?比如1月份开10万元的1%的普票,2月份开8万元的1%专票,3月开12万元的3%的专票,可以不?我认为,当然可以,依据为总局货劳司吴小强副司长2020年的讲话:

「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以灵活应对市场需要。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第二个问题,1月10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3%的普票吗?针对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小规模纳税人1月10日之后不要开3%的普票,1月9日之前已经开具的除外,理由是,我们财务人员已经那么苦了,何必又节外生枝给自己惹事呢?这个问题是杠精喜欢的问题,让他们去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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