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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留抵退税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别多缴了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80号)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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